1.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满足下列(1)、(2)、(3)资格条件。
(1)工程勘察: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令第9号)要求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4.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5.拟投入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6.拟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负责人须具有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注:①上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负责人职务,同一人不能兼任两个或以上职务;②若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方正式员工。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个(含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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